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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抽样将向生产经营者付费

  

文章来源:不详  发表时间:2007-12-28

  

  今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抽样检测,要为抽取的样品向生产经营者付费,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检测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日前,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上述条款,并进一步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违反食品召回制度最高罚款额度降低

  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草案修改稿中相应调低了加工注水肉。甲醛发海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从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调整为10万元。对于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要求召回食品的,草案修改稿规定将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街道可制止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目前很多食品卫生方面的问题,都是来自于基层。考虑到基层组织没有食品安全执法权,草案修改稿特别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过,有关人士表示,这并不意味基层组织拥有了食品安全执法权。

  事故多发可撤政府负责人

  根据《特别规定》,针对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草案修改稿新增记大过、降职、处分、撤职、开除等罚则。同时规定,本行政区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李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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