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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陷阱的规避

  

文章来源:中国加盟商网  发表时间: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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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零加盟费、无风险、300%的投资回报令人心动。不过,此“奥斯莱特”在全国也没有一家自营店。这种情况已违反了特许加盟相关条例,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罚。商务主管部门回应道:私自加盟将受罚。
 


  “没有加盟资质的企业,往往为了逃避处罚,就会在加盟者的合同中不出现‘加盟’两字,而以购销合同和代理合同出现。”针对这个公司的加盟,北京市商务局流通管理处处长雷堃表示,如果有特许经营加盟业务的,必须到市商务局备案。从目前情况来看,这家公司违反了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里面的条例,私自对外加盟招商,将根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同时,北京市某律师表示,加盟商跟商家签订了加盟合同,商家就必须按照合同上所说的为加盟商提供各品牌的正品服饰,如果商家为加盟商提供的是假货或次货,就违反了《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如果加盟商因此而蒙受损失,可凭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向商家提出赔偿。


  备案与披露


  《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本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不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于以公告。


  本条款为加盟商提供了一个甄别特许经营项目的途径,彻底打破了加盟骗子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的美梦,骗子们随时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严厉查处。


  至于部分特许人,不是恶意诈骗加盟商,但由于有备案资讯和信息披露体系,加盟商也随时可以了解到特许人发展状况,对部分可能出现的经营危机,防微杜渐。


  《条例》第十七条还制定了更详尽的披露细则和要求,并特别要求特许人对加盟商披露收取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并要求信息披露不能明确宣传投资回报。


  案例三、永和大王告两个加盟商不交加盟金和权益金,但反而被加盟商告宣传误导和欺诈,认为永和大王的招商材料中有明确的投资回报率,但实际上根本达不到。该案将在最近北京开庭,使“永和大王”陷入非常被动局面。


  另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对加盟商的披露和政府网站上公开的信息披露,从品牌技术到店面发展,从合同更改到经营状况和财务,都要有相应的披露。尤其是所披露的连续三年的财务信息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表。在《条例》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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