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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连锁加盟黑洞

  

文章来源:中国加盟商网  发表时间: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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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十天前提供给投资人。
 


  二是投资人在签订加盟企业预先准备好的合同时,应特别注意,预先准备好的合同并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资人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内容,有不同意的条款,一定要与加盟企业谈判,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以便将来双方产生纠纷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为了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合同中必须包括加盟企业所提供的经营技术、获得的培训等方面的条款。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加盟企业所赋予投资人的权利;获得的经营技术、商业秘密及经营手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开店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四是特许经营下的门店,属于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也就是说,投资人应当清楚,自己通过合同取得特许人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比如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约定的地域(或门店)之内的使用权。而门店财产(除双方特别约定之外)的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因此投资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条款中是否有侵害其财产所有权的字句。


  五是必要时请第三方进入。这里所谓的第三方就是法律机构或咨询机构。当投资者害怕掉入陷阱或害怕不能全部正确理解合同时可以委托律师或代理此项业务的咨询机构介入,这样可以有效规避风险。


  以上就是我所要对即将进入连锁业的投资者要说明的一些连锁招商骗局和对策,希望投资者在进入连锁市场前谨慎行事,要时刻保持警惕,要深深体会“加盟有风险,创业须慎重”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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