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陷阱的规避
文章来源:中国化妆品网 发表时间: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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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北京市某律师表示,加盟商跟商家签订了加盟合同,商家就必须按照合同上所说的为加盟商提供各品牌的正品服饰,如果商家为加盟商提供的是假货或次货,就违反了《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如果加盟商因此而蒙受损失,可凭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向商家提出赔偿。
备案与披露
《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本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不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于以公告。
本条款为加盟商提供了一个甄别特许经营项目的途径,彻底打破了加盟骗子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的美梦,骗子们随时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严厉查处。
至于部分特许人,不是恶意诈骗加盟商,但由于有备案资讯和信息披露体系,加盟商也随时可以了解到特许人发展状况,对部分可能出现的经营危机,防微杜渐。
《条例》第十七条还制定了更详尽的披露细则和要求,并特别要求特许人对加盟商披露收取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并要求信息披露不能明确宣传投资回报。
案例三、永和大王告两个加盟商不交加盟金和权益金,但反而被加盟商告宣传误导和欺诈,认为永和大王的招商材料中有明确的投资回报率,但实际上根本达不到。该案将在最近北京开庭,使“永和大王”陷入非常被动局面。
另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对加盟商的披露和政府网站上公开的信息披露,从品牌技术到店面发展,从合同更改到经营状况和财务,都要有相应的披露。尤其是所披露的连续三年的财务信息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表。在《条例》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部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从以上处罚可见,《条例》首先通过准入条件、备案和信息披露来规范合法经营,以保障加盟市场健康、有序、和谐的发展,保障盟主与加盟者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至于其他类似商标侵权,专权技术侵权等方面的对实,将依照合同法、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及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司法解释。
签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规定,中国服装协会与北师大国际特许经营学院组织了中国服装业特许经营商业创新与资本创新巡回讲坛,已先后在虎门、盐步等产业集群做了培训和论坛活动,笔者在培训和活动中发现,许多服装业大企业都在观望《条例》,没有备案的实际动作。目前,商务部已公布的备案企业中,基本上没有服装知名企业,这非常危险,也许这与要披露财务相关信息有关。但越早规范,越早透明,就越有可能受到市场的理解和追崇,并最终得到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支持。
我相信,《条例》处罚只是手段,但处罚引起的负面连锁反应可能是许多盟主措手不及的,严重的能导致特许经营体系的崩溃。但《条例》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中国的特许经营缔造了健康、科学、和谐、创新的全民创富盛世,缔造一个中国商业大国和中国品牌大国,创造一批国际级的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