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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收钱不做事 加盟店心犹不甘

  

文章来源:上海商报  发表时间:200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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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特许经营中,加盟店在开店之初,除了支付加盟金外,通常还必须向总部交权利金(就是所谓的商标使用费),以及培训费、教材费、广告费和管理费等费用。不少加盟店对此颇有争议。
  总部向加盟店收取合理费用,除了维持总部正常营运所需之外,还统筹各店所交的费用,并向加盟店提供各项服务。在国外,特许企业常以加盟店每月的营业额为基准,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国内特许企业也有采取上述方式收取费用的,但由于人们对“使用者付费”的观念尚未普及,因此,大部分的特许企业都收取固定费用,以保障总部应有权利。
  总部体系的维持与运转资金的来源,除了直营店的收入外,就是加盟店定期上交的权利金与管理费用,但有些加盟店看其他公司总部不会向加盟店收钱,就感觉心理不平衡。据了解,一些不向加盟店收取这类的费用的总部,其获利的来源,主要是依靠供货渠道,赚取原材料的成本差价。业内人士认为,便利店总部要求加盟店付出的金额,除了在合同中规定加盟店应该付给的各项费用外,在商品的进货价格上也会赚取3%至5%的供货利润。所以,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规则,加盟店应该加以区别对待。
  但是,也有一些总部以不收取权利金与管理费用为由,作为逃避辅导责任的借口,其做法也确实不妥。总部辅导加盟店是应尽责任,加盟制度绝对不仅是品牌销售,也不是只负责商品的供应。倘若这样,总部与市场的供应商就没有差别。
  总部收取权利金,可以解释为一种智慧财产权,也是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品牌应付出的代价。总部妥善运用收取的资金,回馈给加盟店,让彼此进入良性循环的合作状态,发挥应有的整体力量,这才是道理所在。(韦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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